中国文化复兴

   大家好,今天我要讲的话题,有关于中国文化的复兴。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生存标记,它具有强大的独特性和稳定性。所谓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文化作为每一个人类族群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与地域环境密切相关,可以说一方水土产生一方文化。
  中国近代国力的衰弱曾让广大知识分子一度痛批传统文化,急功近利追寻西方价值观念,甚至一度产生废除中文的念头。但其实,我们不应当粗糙地将文化和科技物质混为一谈。物质科技确有先进与落后之分,文化则不然。无论是多么新的新文化,都是对既有文化中的合乎时宜成分的提炼和放大。
  中国现在呈高度发展状态,可是文化自新的速度却远远跟不上经济与科技。对西方文化超越理智的狂热追求,对自身本来优异的传统文化摈弃却又难以彻底割舍,在巨大文化差异与碰撞中理不清头绪,造成了现代国民文化观价值观普遍混乱。
   我们曾集体失忆,推翻了那些古典大气的传统建筑,抛弃了睿智深沉的国学典籍,遗忘了我们丰富多彩的传统节日。作为中华文化发源地的大陆,却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缺失最大的地方。现在要重塑我们的文明礼仪,道德思想,竟要探寻到日本,韩国,台湾,新加坡。除了语言和近乎名存实亡的文化发源地称谓,我们实际上还剩下什么?
   文化是潜在的最大影响力。我们要正确对待固有文化,不断更新却不能摒弃我们民族的标记。西方人面对中国的四书五经,孙子兵法往往视为珍宝,国人却对他们视而不见,舍近求远。却不知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虽需要我们对外来文化的包容心,同时也要有坚守自身的原则。
   科技进步,国力增强是硬崛起,而文化的复苏则是软崛起。要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全面复兴,要真正寻回昔日的大国风范,归根结底还是要靠文化的传承和蔓延。只有我们自己对传统文化敬畏,自信,寻根和提炼,我们才有可能真正在世界占有一席之地。
   我想说的是,大国地位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国土面积,人口数量,全民生产总值。更值得重视的是,要通过经济贸易,政治往来,汉语推广,等一系列和平友好的方式,将中国的文化传播到全世界。这将决定了我们的影响力,从而最终判定中国的大国地位,进而关系到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的尊荣。
   对内重建文化自信,对外宣扬传统文化,这个重大任务只能靠我们,中国新一代的脊梁!
                                                 -----女儿陈颖笔


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非因公死亡待遇”是国有企业职工享受的一种待遇。在195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及1953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中有具体规定,要支付死者丧葬费(两个月工资)和直系亲属的救济费(6-12个月死者工资)。当然这种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的。对于非国有企业员工病死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什么待遇,我国法律规定不是十分明确。1995年《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而“遗属”的范围及“遗属津贴”怎样计算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查看全文)


国际贸易法律知识问答之二

   6、什么是出口押汇?
  答:我国银行在信用证业务操作时对出口商的融资,经常使用押汇的概念,而对议付的称谓使用不多。而何谓出口押汇,UCP600中未提及,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我国各大银行对出口押汇以内部规定的形式做了定义,各银行理解不一样,分歧很大。有的银行将议付和出口押汇等同,有的银行认为议付和出口押汇有以下区别:1、法律关系不同。出口押汇银行和出口商是质押和借贷关系,议付银行和出口商是票据关系。2、银行地位不同。出口押汇银行对单据享有的是债权和质权,议付关系中银行对单据享有所有权。3、救济手段不同。出口押汇项下,信用证被拒付后,银行只能依据押汇协议主张合同上的债权和质权,对单据项下的货物银行有优先受偿权。议付项下信用证被拒付后,银行可以向受益人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也可以处置信用证项下的货物。 (查看全文)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法律问题解答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比较复杂,涉及到很多法律规定。本律师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阶段的常见法律问题做了整理,在此与大家分享。

    问: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审批有哪些程序?
     答:外商在中国投资审批程序很多,一般要经过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外商独资无此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合同、章程的审批三个步骤方才完成。下面具体介绍审批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由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向项目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其他必要文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申请下一步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查看全文)


国际贸易法律知识问答之一

     本律师在国际贸易法律服务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现将常见的国际贸易的法律问题以问答的形式与大家分享!

  1、问:什么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答: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两个不同的交易,银行在一般情况下遵循信用证的独立性的原则,但如果有卖方实施了欺诈行为,银行可拒付货款,买方也可要求开征行拒付,或向法院申请颁发禁止令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UCP500中没有规范,在实践中得到各国普遍承认,但实践操作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认定、操作程序争议很大,这就留下很大的裁量空间。有的国家对此原则的应有控制很严,一般不轻易适用。也有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地当时人利益,而轻率第适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认定,实施程序都做了规范,使我国法院在处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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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枉法裁判还是水平有限?

    笔者最近代理了一个货款纠纷案,裁判结果令人十分震惊!究竟是法官枉法裁判还是水平有限?笔者在此将本案公布,请大家评判!
   一、 案情介绍
    2006年9月30日四川西南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不锈钢公司)与抚顺市添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添龙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添龙公司向不锈钢公司供应耐火材料。交货地点在不锈钢公司。每月月底结算付款。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止。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即“双方如有争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明确记载:“合同签订地点: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泰山路1号”。合同到期后,通过结算不锈钢公司欠添龙公司货款290万左右,但因其中一批货物有质量问题还未解决,不锈钢公司建议待质量纠纷有了结果后立即支付货款。
     一个月后,2008年4月14日下午不锈钢公司突然接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传票、起诉状副本及(2008)新宾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称“本院在审理原告(即添龙公司)诉被告(即不锈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被告将银行存款予以划拨至法院账户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92、94条的规定,裁定将被告在中国银行乐山分行账号47794568091001上的存款2915570.00元划拨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户,并将该账号存款冻结至400000元。” (查看全文)


我热爱律师职业

     从事律师职业不能大富大贵,得到的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满足。我从学校毕业后就开始从事教育工作。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我也被卷了“下海”。在成为商人的那段人生中,总觉得自己生活缺少点什么,最后给自己的定位是“不适合经商”。成为律师后,虽然觉得很辛苦,但律师这个职业让我有工作的激情,能让我处理任何一件事情都全力以赴。特别在得到当事人的赞许时,我都特别的满足。 (查看全文)


女儿被世界名校墨尔本大学录取了

女儿几乎同时收到来自澳大利亚排名前5位的大学录取通知书。其中墨尔本大学是世界排名第15位的大学,悉尼大学是世界排名20多位的大学。女儿的澳大利亚高考成绩是97.5%,是成都九中的第一名,参考中国学生的第三名,在整个澳大利亚的高考学生中也是名列前茅。按理说女儿取得这样的好成绩,我们应该是举家欢腾的,而我们家对此事却人人都很常态,女儿也是很平静。女儿出国前,我们一家人也只是简单地吃了一顿团圆饭,就算是为女儿饯行了。我的祝酒词是“这点成绩不值得骄傲,等你考上美国哈弗大学的研究生时,我们再给你举行盛大的庆功会”。女儿说“我也是这样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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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如何约定解决争议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解决争议条款分为两部份,一是本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二是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适用是国际贸易合同必备条款。因各国法律不一样,适用法律一般都约定适用《联合国货物销售公约》,该公约是为方便国际贸易而产生的国际惯例,1988年正式生效的。现在已经有60多个缔约国,我国也是缔约国之一。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和我国公司进行贸易的公司所在国也是缔约国,合同没有约定适用法律,公约自动适用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也就是说,国际贸易合同法律适用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公约缔约国自动适用《公约》。在合同中约定适用什么法律,其实既是法律条款也是商务条件,如果我们处于优势,可以直接争取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在法律适用的问题要重视,谈判时要尽量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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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保险条款注意事项

      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是不可缺少的环节。
 
 案例:1、合同保险条款约定:“卖方必须按照《协会货物条款》为已装船的货物投保从装运到卸货港的海上保险,按照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包括一切险、战争险、罢工险等……”。
   问:1、这样的约定妥当吗?
       2、这样的约定会对买方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查看全文)


国际保理将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主要方式

目前在我们国家国际贸易主要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起源于19世纪后期,后来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借助银行信用来完成交易,由银行来对外付款或承兑,因此被称之为商人天才的创造。但这种结算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最突出的就是信用证欺诈问题。例如:进口商对出口商的欺诈,开立假信用证或者设置信用证软条款,以单证不符拒付;出口商对进口商的欺诈,通常采用假提单,或者交不符合质量规定的货物;同时也包括买卖双方利用假交易背景套取银行资金的信用证欺诈等等。

                                                              年月日讲课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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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为民院学生解读《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对企业来说增加了用工成本。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刘成香律师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第一时间给自己的顾问单位做了培训,主要讲解如何规避用工风险,如何在合法框架下降低用工成本。劳动者是劳动关系的另一主体,劳动者该如何利用《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四川民族学院的老师邀请刘成香律师为本院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解读《劳动合同法》。刘成香律师站在劳动者的角度,运用生动的小案例,深入浅出地为同学们讲解了六个方面的问题:《劳动合同法》颁布背景及与《劳动法》的关系;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的合法性劳动合同的解除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同学们提问和讨论都很热烈。培训完后,同学们纷纷表示此培训实用性很强。学院对此培训也做了高度评价。

 附照片: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及法律规制

    法律界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研究已相当深入,研究的角度甚众,笔者在写作这篇论文时,有幸进行了认真的拜读。笔者认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研究还是应当从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经营相关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谈起。
    从公司设立的角度讲,公司是由股东出资,符合国家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设立的营利组织。公司一经核准设立即获得独立于投资者的法律人格。公司实质上是投资者在市场上获利的工具。但是这一获利工具区别于其他由投资者控制的财产——它在法律上是独立存在的,是为法律所认可的“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从法律上已独立于投资者,因而投资者不能直接代表公司。但是企业法人是没有生命的组织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则必然借助于代表人,通过代表人将公司意志具体表现出来。这正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的基础。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不仅涉及到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还涉及到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大影响。 (查看全文)


通过关联公司改变案件管辖权案例

   “地方保护”是中国特色,司法地方保护尤其突出,甚至很多人认为打官司就是打管辖权。本律师代理了一起货款纠纷案,在诉讼策略上巧妙利用当事人关联公司改变了案件管辖权,从而取得胜诉。
一、案情介绍
   2004年6月14日四川金广冶金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广公司)与山西恒山XX公司(下称山西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金广公司向山西公司供应6666吨牌号为FeCr67C9.5的高碳铬铁,暂定价格为含税6000元/吨,实际结算价以2004年12月太钢铬铁采购招标价加价含税为基础下浮8%为实际结算价,如太钢无12月份铬铁采购招标价则以2005年1月太钢铬铁采购招标价加价含税为基础下浮8%为实际结算价;若2005年1月太钢还未出台采购招标价则每延迟一个月在原下浮8%的基础上再下浮1%每月。交货期为 2004年8月10前。
    2004年12月太钢出台了铬铁采购招标价加价含税5470元/吨。金广公司要求山西公司按5470元/吨结算并支付货物尾款400多万元。岂料山西公司回函称应按太钢当期铬铁采购招标价加价含税5140元/吨计算,尾款应是280多万元。双方协商,山西公司坚持认为应该按5140元/吨计算且态度强硬。 (查看全文)


对新《公司法》第16条的思考

      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则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案例: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取得董事会决议,对外单项担保数额不能超过100万元。”2006年1月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在没有取得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对外签订了300万的担保合同,担保期限1个月。后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起诉要求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1、担保合同有效吗?
   2、甲公司会承担责任吗? (查看全文)


企业集团与集团企业之法律分析

长期以来人们将“企业集团”与“集团企业”的概念混淆,本文将对此两个法律概念做一个法律分析。


一、“企业集团”的概念
“企业集团”是个外来词,对它的概念和法律性质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在1998年《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里对“企业集团”的概念作了标准定义:“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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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隐,是人的精神至境

      女儿的《大颖,是人的精神至境》这篇文章我很喜欢。在女儿身上我也学到很多东西,将此文发表在我的博客里,与女儿共勉!                                

 

     老师好,我研究的主题是:中国传统文化及变迁,我报告的题目是 《大隐,是人的精神至境》。隐士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具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 中国有句古话:大隐隐于朝,中隐隐于市,小隐隐于野。其中,大隐精神一直最受人推崇。我认为原因在于大隐超越了避世于山林的形式,真正达到了物我两忘的人生大境界。在我的研究中,我学习了《史记--孔子世家》,散文<<岳阳楼记>>和电视剧《孙中山》。通过研究,我了解到三个方面:1,大隐是不同流合污的坚守精神。2,大隐是兼济天下的博爱精神。 3,大隐是勇往直前的无畏精神。 老师,现在我可以开始我的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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